工伤保障,护航职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伤保险,是指用于保障在职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及其它因公致残、死亡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政府主导,保险机构承保,用人单位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凡在国家和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都要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待遇及其相关规定由国务院进行统一规定。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待遇
第五条工伤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鉴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保护。
第六条参加工作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对于在工作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单位报告,需要及时就医并妥善保护现场证据。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的工伤事故,工伤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认定、出具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救治、休息期间的工资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八条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工伤补贴、工亡抚恤金。
第三章保险金、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如有需要,职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规定向用人单位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结余不足部分的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配合用人单位、社会捐助、自筹资金、保险机构提供的承保利润及其它合法灵活筹集来源组成。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中央与地方收支两条线,中央财政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和实际需要,给予地方适当的补助。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标准和补助办法,科学预测基金需求、筹集、运用、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情况,及时开展预算编制、收支管理、存量管理、风险分散、后办理、报表公开等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经国务院批准,举办军工单位和已经转型成功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军工事业工伤保险制度、人身保险等。
结语:工伤保障,护航职场,全社会要加强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增强预防意识、救援技能、法律意识,同时,全面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保障,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职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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