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行政许可的便利化和高效化,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或者变更、终止、注销某项经营活动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作出批准、许可、核准、登记等行政法律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实行最多跑一次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条 行政许可包括普通许可和特殊许可两种形式。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有违法行为。
(二)公平竞争原则。行政许可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不得限制或排斥合法市场主体,不得垄断行政许可事项。
(三)便利办事原则。行政许可应当以优化服务为目标,提供便利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环境。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具备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条件;
(二)符合法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要求;
(三)符合法定的财务、信用等条件;
(四)其他法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法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从收到申请之日起,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决定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限的一半。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采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法,不得征收任何形式的中介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依法划定受理范围,明确许可的有效期限和数量。不得随意增加许可的条件和限制。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复杂性评估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决定的复核制度,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不服复核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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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复核、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情况纳入政务信息系统,予以公开。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行政许可决定的年度报告,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十一条 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日期)起施行。
通过全文,行政许可法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行政许可的便利化和高效化。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实行最多跑一次制度,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和特殊许可两种形式,它们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行为。行政许可还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不得限制或排斥合法市场主体,同时以优化服务为目标,提供便利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和优化办事环境。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具备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条件,符合法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要求,符合法定的财务、信用等条件以及其他法定的条件。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法定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进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决定期限的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复杂性评估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决定的复核制度,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复核、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情况应纳入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公布行政许可决定的年度报告,并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将被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从某日期起施行。是关于行政许可法全文的简要阐述。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323715795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